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告 (征求意见已于2020年7月5日结束)
开始日期:2020-06-04 00:00 截止日期:2020-07-05 00:00 状态: 已截止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发改委牵头在前期调研和成本调查等工作的基础上拟定了《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含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多次召开专题会、论证会征求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消费者、物业企业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请于2020年7月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们。

特此通告。

邮寄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市政府2号楼西安市发改委收费与服务价格处 邮编:7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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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86788881

附件: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的通知(陕建发〔2011〕119号).pdf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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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7月5日,共收到意见建议15条,采纳12条。

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部门意见建议要点采纳情况修改情况
1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供热收费不应列入《办法》中。理由是目前绝大部分小区供热收费还达不到由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收取,也达不到小区内部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和更新。采纳。理由:按照我市实际,目前集中供热还没有完全实行直管到户,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有关规定,我市逐步在推行直管到户,因此本次不列入到办法内。第十二条修改为: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电等,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以外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且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
2长安区发改委由于长安区已并入西安主城区,建议定价权限归属市发改委。部分采纳。理由:依据省定价目录规定,长安区有定价权,因此有定价权限的区县可参照西安市标准,也可自行定价。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区、县及西咸新区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指导标准可参照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执行,也可自行制定。
3雁塔区发改委1、第三条,建议:“业主大会的委托”,可能造成权利过大,应按《前期物业合同》或者政府指导价范围之内执行。2、第十二条,建议:冬季供热“空置房”是主要焦点问题,空置房就是没有人居住,有人居住的申请空置房取暖,不应该按空置房取暖收费,应全额收费,不执行的业主属于蹭暖。3、第十八条,建议空置收费标准70%过高,应该降低。4、第三十六条,建议:增加“城改、棚改、回迁安置商品房小区等”。1、未采纳。理由:本条是执行省上规定。2、未采纳。理由:这里指物业收费空置费,不包括取暖费空置。3、未采纳。理由:延续现行收费标准。4、未采纳。理由:城改、棚改、回迁安置商品房已包含在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内。
4未央区发改委1、第三条第三款,建议去掉“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和“停放服务”的定语。3、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均涉及服务收费标准及公示的内容,是否能放入同一条款内?4、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追缴”应当改为“催收”或者“催缴”。1、待定。理由:此条意见比较复杂,下来再看看外地情况与省上沟通后再定。2、未采纳。理由:这二条涉及内容不一样。4、采纳。理由:“催缴”表述更确切。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或其他服务费,不得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催缴,但不得限制或者妨碍其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5蓝田县发改委1、第四条,建议:明确发改委是收费政策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2、第六条,建议市上统一制定标准。1、采纳。将各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细化。2、部分采纳。此条与长安区提的一样。依据省上定价目录,蓝田县有定价权,因此有定价权限的区县可参照西安市标准,也可自行定价。第四条调整至第六条,二三款修改为: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制定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对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予以界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
6西咸新区市场服务监督管理局1、第一章第六条第三款“其他区、县及西咸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由于西咸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局并非发改委,因此收费制定指导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的部门应为市场监督管理局。2、《办法》对进入小区的临时停放车辆无单日最高限价方面的规定。1、部分采纳。2、未采纳。理由:小区临时停车全天收费15元,收费金额不高,没有必要设单日最高限价。原第六条内容调整至第七条,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区、县及西咸新区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指导标准可参照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执行,也可自行制定。
7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第五条第二款建议改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2、第六条第二款没有提到除西咸新区外各开发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费指导标准由哪个部门来制定。3、建议第九条第(二)项进一步明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消防、监控、电梯等设施设备。4、建议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向全体业主公开,不得损害业主利益。5、第三十条建议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收取工本费,不得盈利。”1、采纳。理由:省《办法》未明确的问题,市《办法》应予以明确。2、未采纳。理由:本条按定价目录来制定,各开发区无定价权。3、未采纳。理由:此条涉及物业成本构成,是由上位法来确定,市级无权调整。4、未采纳。理由:此条与省《办法》内容一致。5、采纳。理由:细节更明确。原第五条调整至第四条,第二三款修改为: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前款规定的四种类型成立业主大会之后、别墅、非住宅以及未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的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及单位家属院等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三十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首次免费配置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收取工本费,但不得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