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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尊敬的各位网友大家早上好,您正在收看的是由西安市人民政府网主办的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请到了西安市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业务一处副处长张光同志做客访谈。8月27日,西安市住建局联合13个市级相关部门修订印发了《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并于2025年9月1日实施,今天就群众关心的有关政策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
主持人:张处长,你好。请您把这次起草修订《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背景给大家介绍一下。
嘉宾:按照2012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要求,2014年,原市房管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将廉租住房、公租房并轨运行,统筹管理。202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对住房保障体系进行调整,明确公租房主要保障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同时我们学习借鉴重庆、广州、成都等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管理办法》。
主持人:这次新颁布的《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保障范围有哪些?
嘉宾:我市公租房重点保障“五类家庭”,分别是:民政部门认定的4类家庭(城镇户籍的特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9部门联审认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让公租房回归主要保障“基本”的定位。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应当确定1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配偶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具备申请条件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未婚、离婚和丧偶的无子女人员以及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单身家庭申请,本人为申请人。
每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主持人:申请西安市公租房在户籍上有什么具体要求?
嘉宾:分三种情况:
(一)申请人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以下简称城六区)户籍,应在本市长期居住。
(二)申请人为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长安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西咸新区户籍(以下简称非城六区),需与注册地在城六区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申报)个人所得税、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或者持有注册地在城六区的营业执照满1年,并按规定连续进行纳税申报满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三)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但具有城六区居住证的,需与注册地在城六区的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申报)个人所得税、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或者持有注册地在城六区的营业执照满3年,并按规定连续进行纳税申报满3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主持人:申请我市公租房收入认定标准和限额有什么具体要求?
嘉宾:在收入方面。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收入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可支配收入由申请家庭主动申报,人社、公积金、税务等部门协助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支配收入主要包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取暖费、降温费等)、奖励补助(含独生子女保健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等)、过节费、实物收入、兼职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等各项收入,不含抚恤补助和优待金。
在住房方面。申请家庭在本市无城镇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且申请前5年内无住房交易、赠予等转移登记行为。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认定范围包括:
1.已购商品房和自建房;
2.继承、司法裁判等依法取得的住房;
3.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
4.其他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在财产方面。申请家庭无营运机动车辆,无商业、办公、仓储、车库等非住宅类不动产;持有的非营运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交易总价不超过10万元,持有企业不超过1个且个人认缴出资额不超过10万元。
主持人:张处长,申请我市公租房应具体程序有哪些呢?
嘉宾:申请市级公租房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城六区户籍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者人才交流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非城六区户籍家庭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交书面申请。非本市户籍家庭应向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及身份、财产资料等。材料齐全的,社区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并将信息及纸质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社区或人才交流中心,由社区或人才交流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终审。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家庭信息提交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联审,并将联审结果反馈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通过社区或人才交流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异议复核。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出具复核意见。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向社会公开。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终审符合申请条件家庭登记为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主持人:申请我市公租房应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嘉宾: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资料实行清单制,具体材料清单如下:
(一)《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表》及承诺书;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共同申请人有父母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社区居委会证明、公证证明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由社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落实户籍情况;
(四)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婚姻状况承诺书﹔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未婚、未婚带子女、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无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承诺书;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含未成年子女)从填表之日起至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查询表》《个人养老缴费明细》和《养老金证明》;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购买发票、产权证、行驶证以及当前有效保险期内的车辆保险单;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明(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工商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参股证明及纳税申报相关证明资料;
(七)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特殊申请人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发放的证明资料复印件(验原件);
(八)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在城六区办理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九)工作情况及社保、个税和公积金缴存缴纳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验原件);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主持人:张处长,请介绍一下公租房租金收缴标准。
嘉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等有关部门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本市户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等低收入人口家庭,租金标准按照2.89元/月·每平方米执行。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60%执行。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75%执行。
主持人:《管理办法》有没有明确对本市户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优惠政策?
嘉宾:有。本市户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等低收入人口家庭轮候期间在市场租房居住的可以选择领取租赁补贴;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金按照核算金额减半收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租金也是减半收取。
(一)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年满60周岁,且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张处长,市民取得保障资格后,需要轮候多久可以分配到公租房?
嘉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轮候时间先后以及优先次序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近两年,针对全市轮候家庭较多的问题,紧盯房源抓分配,加快推动建成待分配项目的手续办理,总计完成新交付房源11248套住房的分配;同时及时将未办理入住的新交付房源作为清退房源多次向社会发布报名公告,累计提供29151套向轮候家庭分配,在极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市轮候家庭数量过大的压力,从以往轮候家庭取得资格平均等待两年时间变为通过资格审核即可参与项目报名,实现轮候库见底。
主持人:公租房都有什么户型?
嘉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单身人员配租以开间户型为主,两人家庭配租以一室一厅户型为主,三人以上家庭配租以两室一厅以上户型为主。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以按照三人标准配租。所有户型建筑面积基本小于(等于)60㎡。
主持人:什么样的轮候家庭可以优先入住?
嘉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轮候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一)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本市户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刚性支出困难等低收入人口家庭。
(三)孤寡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或者二级以上残疾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军队文职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多名未成年子女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张处长,在保障资格轮候库管理方面有什么硬性要求?
嘉宾:各区县、开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轮候家庭进行资格复审,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退出轮候库:
(一)发现不再符合本户籍、收入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三年未参加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报名的;
(三)两次放弃分房结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张处长,我市公租房使用过程中在监督和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嘉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家庭应腾退住房,自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主持人:公租房承租人人口、收入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在清退住房方面有什么要求?
嘉宾: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承租家庭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申请公租房相关规定提交资料,申请资格复审。
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承租家庭应当在30日内结清费用并腾退住房。30日内无法腾退的,经申请再给予60天的搬迁期,总搬迁期不得超过90天,搬迁期内按照租赁合同缴纳相关费用。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承租家庭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家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好的,刚才张处长为我们详细介绍了我市公租房保障政策的变化和群众关心的问题,新的《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退出等工作,相信随着《管理办法》的深入落实,会有更多家庭圆了 “安居梦”、住上 “放心房”;今天的访谈,也让我们真切感受到住房保障政策的温度与力度。好的各位网友,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您的收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