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政办发〔2010〕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区安委办拟定的《阎良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二○一○年九月一日
(此件加发至驻区各单位)
阎良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53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有效遏制和防范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目标,以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为抓手,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以来各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通过不断加强组织保障、增添工作措施、突出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从即日起至10月31日,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各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2.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3.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4.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5.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6. 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7.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组织机构
为了扎实推进全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区政府成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政府办公室、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安监、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和住房保障、经贸、工商、质监、监察等部门和各镇街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
四、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即日起至9月25日)。各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自查自检活动,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于9月8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刘于华 电话:86876922)。
各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深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逐一摸底排查,全面掌握非法违法状况,切实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并于9月24日前将自查自检情况书面报送区安委办。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9月26日至10月15日)。区打非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安监、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和住房保障、经贸、工商、质监、监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10月16日至10月31日)。由区安委办牵头,抽调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区政府专项行动督导组适时对各单位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活动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单位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单位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专项行动结束后,区安委会将对重点行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11月5日以前,各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报送区安委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的具体举措,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打非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及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周密部署、强力推进、严厉打击。要针对本行业、本辖区(领域)特点,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厉问责。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各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利用一切有效手段和载体,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企业职工及社会大众,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