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禁止在浐灞河河道及人工湖面内游泳、捕鱼以及擅自施工作业的通告
近年来,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投入巨资,实施了浐灞河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浐灞河两岸日渐成为市民休闲、娱乐、观光的重要场所。特别是2008年,西安浐灞生态区被国家水利部正式命名为国家级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试点区域,对加强浐灞河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建设宜居城市新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意义重大。
但是,近期以来,在浐灞河河道及人工湖泊内游泳、捕鱼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作业的行为时有发生,且有蔓延之势。由于浐灞河为天然河道,水域地形复杂,加之水生态环境处于恢复修养期。上述行为不仅对防洪工程和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而且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对我区国家级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示范区创建工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加强浐灞生态区集中治理区内浐灞河河道及人工湖面管理(灞河从陇海铁路桥至入渭口,浐河从南绕城桥至浐灞交汇口,人工湖面包括雁鸣湖、世界园艺博览会会址、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所有人工水面,下同),确保河道行洪畅通,保障市民人身安全,保护河流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渔具、网具在浐灞河河道及人工湖面捕鱼,违者除没收渔具、网具外并处以伍拾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任何人在浐灞河河道内及人工湖面游泳、戏水,违者处以伍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存放物料、堆放废弃物或其它阻碍河道行洪安全的物体,已经建设的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强行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并处以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叁万元以上拾万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违反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贰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