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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有限期 执行应在处罚地(立法者说)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0-08-25 16:00:23 主题分类:公安
索 引 号:0750218682/2010-83950 关 键 字:拘留,  
 

  7月30日,暂住江苏南京的黄某,因其在网上捏造和散布南京“7·28”爆炸事故造成数百人死亡的谣言,被警方认定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有人认为处罚过重,因为黄某的行为并未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也有人认为黄某被行政拘留是罚得其所。此处罚事件使行政拘留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

  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期限和场所作了明确规定。在该法立法过程中,对于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多少日,是否要规定行政拘留在处罚地执行,还存在着诸多争议。

  行政拘留期限为何要有上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何规定行政拘留单独执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合并执行的不得超过20日?

  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属于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对行政拘留的立法自然应慎之又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一项违法行为裁决行政拘留最长期限不超过15日的规定,是维持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对于多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执行拘留的最长期限,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草案曾规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但当时有意见认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同于犯罪,对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拘留是以教育为主的警示性处罚,并非时间越长效果越好,且执行行政拘留的成本高于其他处罚种类。所以,建议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宜过长。

  经过大家讨论,决定通过立法严加限制对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期限,将合并执行期限的上限缩短为20天,这也与刑法数罪并罚制度中“有期徒刑合并执行”的原则相吻合。最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确立了“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行政拘留为何在处罚地执行?

  受行政拘留人员的常住户口无论是否在处罚地,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何都规定行政拘留一律在处罚地执行?

  在起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过程中,曾有人提出,对常住户口不在处罚地的人员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且不适宜在处罚地执行的,应当移交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但许多人认为行政拘留不宜遣回原籍执行。因为目前中国人口的流动性较大,违法犯罪案件中流动人口作案占很大比例。如果遣回原籍执行行政拘留,不但不便操作,而且影响行政效率,造成执法成本过高。在行政拘留的具体执行中,遣回原籍执行还可能演变为变相地恢复收容遣送制度。所以,建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属地管理原则,在处罚地执行行政拘留。

  最终,立法采纳了在处罚地执行行政拘留的意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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