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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上级机关可列为行政许可案被告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0-01-04 11:25:36 主题分类:其他,机关事务,
索 引 号:000000172/2010-96015 关 键 字:行政许可, 文    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许可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不批准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以下级行政机关或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上下级行政机关分工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非常普遍,仅起诉决定机关难获有效的救济。另外,实践中还存以下情况:地方政府合并数个依法应由多个行政部门分别办理的许可,指定其中一个部门统一受理许可申请,待相关部门向其提供处理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司法解释还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