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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0-03-10 14:33:09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索 引 号:750218682/2010-97286 关 键 字:行政许可, 文    号:市政办发〔2009〕1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行政许可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西安市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及监察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对本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监督,应当合法、客观、公正、高效,遵循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纠正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行政许可监督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督促并协助行政机关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协调机制及内部管理制度;
  (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及其操作流程的规范性;
  (三)监督行政机关集中行政许可和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情况;
  (四)监督行政许可事项对外公示情况。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受理行政许可举报、投诉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受理并作出处理。
  (二)现场监督制度。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招标、拍卖、检查、检测、检疫、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三)档案管理制度。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材料、行政许可文书等立卷归档,规范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确定的事项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不得无法定依据、超越职权进行行政许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新增的许可事项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前报送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条  行政机关就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下列事项:
  (一)变更行政许可的范围、种类;
  (二)设置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一条  国务院或者省、市政府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清理,不得再实施行政许可,也不得采取变通的方式继续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对受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行政管理方式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提高许可效率。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监察机关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网上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在收到投诉、举报15日内,应当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派驻行政许可监督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实施有关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开展专项检查,督促落实行政许可规定,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许可行为。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在每年12月对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实行“谁许可,谁负责”原则,按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行为性质和后果依次追究工作人员、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责任。
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效能纳入年度廉政建设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许可的;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
  (三)在法定许可程序之外,擅自增加行政许可环节的;
  (四)行政许可事项未进行公示,或公示内容存在明显不足并拒绝改正的;
  (五)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六)超时办结或者中止办理未告知原因的;
  (七)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八)按规定应当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而未进的及许可事项已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库、进入大厅许可,仍在原单位接件办理的;
  (九)在实施并联许可中不遵守并联许可相关规定或不履行主办或协办部门职责的;
  (十)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引起社会投诉且被查证属实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审批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及行政许可监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政办发195.g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