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1、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拟上市挂牌和已上市挂牌企业,需在西安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合规经营。
2、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按要求参加西安市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征集遴选,成为我市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3、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主办券商,需推荐我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工作。
有流程图
1、对新设立注册在我市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为600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类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最高补助60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3、在境内证券市场拟首发上市企业按上市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主板和中小板不超过280万元,创业板不超过180万元;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50万元;对成功推荐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给予每家10万元费用补贴;对企业通过境内证券市场开展再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按其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落户奖励:按基金类型及规模给予相应比例的奖励。单支基金落户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奖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可按其投资额相应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5、对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引进重大金融项目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做出重要探索、取得突出成绩的机构和个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对在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方面做出特别贡献和突出成果的金融机构及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给予特别奖励。
6、对金融机构引进的高端金融人才,参照《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市字〔2017〕47号)给予相应的个税奖励和住房补助,享受绿色通道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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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