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业中学、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校,不得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详见流程图
第六条 民办学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团组织建设的情况;
(二)依法办学和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和保障师生权益情况;
(五)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情况;
(六)安全稳定、和谐校园建设及卫生的情况;
(七)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八)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具体内容按《西安市民办学校年检评分标准》以及每年布置年检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详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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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