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补助奖励对象为注册地在西安市辖区内,并纳入市统计局研发投入经费统计调查范围,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
2.申请企业须建立研发经费投入辅助账或专项账,且研发经费投入符合统计和财务管理要求,如实归集企业内部研发经费,申请补助奖励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不得与关联公司重复核算。
3.补助奖励年度新增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不列入补助范围。补助奖励年度是指企业实际研发经费投入年度,补助奖励资金在补助奖励年度次年兑现。
二、补助资金计算方法:
1.研发经费投入不足5000万元,按研发经费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研发经费投入高于5000万元(含),不足2亿元,按研发经费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研发经费投入高于2亿元(含)给予300万元的补助。
第四条 市工程中心认定条件:
(一)主要依托科技实力雄厚的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依托单位应为在西安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托单位为科技型企业的,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依托单位为高校院所的,依托的学科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或特色学科。
(二)具有在全市该行业、领域中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高校院所可为学科团队),拥有20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其中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比例不低于30%。
(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
(四)具备在行业、领域内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三年内并组织和参与行业服务活动、国内外产业技术交流合作活动不低于2场。
(五)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与上下游企业合作或接受委托研发项目数不少于2项;近三年累计申请知识产权(有效发明专利、国家新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下同)不少于3项,或获得知识产权不低于2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占比不低于6%。
(六)依托单位为高校院所的,拟申报市工程中心的学科团队,近三年完成的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6项,项目到账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第十一条 分两个阶段对市工程中心进行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市工程中心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予以50万元奖励支持,对绩效评价等次为良好的,予以30万元奖励支持。支持经费可用于市工程中心的平台建设、研发投入、项目孵化、成果转化体系建设等。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市工程中心,按国家级80万、省级平台50万元的支持政策给予奖励兑现。
一、独角兽企业认定参考长城战略咨询等知名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并按本办法认定流程进行评价后确定。
二、 独角兽成长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的认定须分别满足以下标准:
(一)独角兽成长企业标准:
(1)在西安地域内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具有经营模式创新、财税结构规范,研发投入大,获得过投资机构投资,市场化估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尚未上市;
(3)近2年企业业绩持续增长,且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大于20%,上年度销售收入大于3000万元;
(4)从创业团队、产业方向、技术创新能力及发展趋势看,具有成为独角兽企业潜质。
三、独角兽种子企业标准:
(1)在西安地域内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获得过天使轮或者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市场化估值超过5亿元,尚未上市;
(3)企业现有的业务成熟且具有持续化增长的能力,注重研发投入,上年度销售收入大于1000万元或近两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400万元;
(4)从创业团队、产业方向、技术创新能力及发展趋势看,具有成为独角兽成长企业潜质。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功能定位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且实际运营时间在12个月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且管理团队中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5的公共服务场地,且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综合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
5. 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综合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达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数达8家以上。
6. 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7. 孵化器应与不少于5家创业投资、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定的业务联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
8.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产业聚集度达到75%以上。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3年内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支持。
第六条 对按本办法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首次给予30万元的资助;对3年内被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再给予10万元资助;对3年内成为科技部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再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市字〔2017〕47 号)规定的 A 类、B 类、C类人才在我市进行的创新创业和成果产业化活动。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及其科研人员。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国家颁发的奖励证书为准。第七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颁发的科技奖励以下达奖励的文件为准;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以陕西省颁发的奖励证书为准。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奖励资格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程序:
(一)重点实验室建设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报送《西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和《西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不受理与本市已有的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重复的建设申请。(二)市科技局进行初步审查和实际考察,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根据评审意见和考察情况提出立项建议。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建设立项。(三)对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与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筹)共同签订建设计划任务书(合同),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四)依托单位按照认可的建设方案进行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建设期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西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正式认定并予以授牌,列入西安市重点实验室序列;没有通过验收的,可给予 1 年整改期,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撤销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在光电芯片(集成电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人工智能、智能制造、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和科技服务业等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骨干企业、发展企业合同到期后,主要评估指标依照以下标准进行验收。第十六条 对通过验收,验收结果是优秀和合格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补,验收优秀:领军企业100万、骨干企业80万、发展企业60万;验收合格:领军企业80万、骨干企业60万、发展企业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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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