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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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西安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延长到2021年。暨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城市配套费扣除地铁建设资金和气热公网建设资金后,标准下调15%,实行主城区按222.5元/平方米征收城市配套费,临潼区、阎良区、航空基地、户县按132.5元/平方米征收城市配套费。
此项工作由执收部门具体执行,我局不直接对企业,故无流程图
报考人员在陕西会计网(网站:http://kjw.shaanxi.gov.cn/kjw/)上完成信息采集后,凭身份证号码和信息采集密码登录网站会计服务网上大厅中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按照系统操作提示进行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由系统自动审核通过,无需办理现场审核确认;不予通过的系统告知不通过的原因。审核通过后直接在网上报名系统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考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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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业中学、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校,不得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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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民办学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团组织建设的情况;
(二)依法办学和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和保障师生权益情况;
(五)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情况;
(六)安全稳定、和谐校园建设及卫生的情况;
(七)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八)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具体内容按《西安市民办学校年检评分标准》以及每年布置年检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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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