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9日20时30分,位于我区纺渭路1535号浐灞生物工程产业园雨污管道改造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了一起沟槽坍塌致一人死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委托权限及范围的有关要求,2025年5月28日,西安浐灞国际港管委会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世园会展产业园、公安浐灞国际港分局、组织人事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陕西晟方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19”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相关专家,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认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
出问题,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陕西晟方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浐灞生物工程产业园雨污管道改造工程“5·19”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陕西兴德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浐灞生物工程产业园占地面积六万余平米,建筑面积十二万六千余平米,目前产业园内建筑出租给西安高新技师学院实际使用,兴德公司与西安高新技师学院于2023年9月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由兴德公司负责产业园内整体规划、建筑安全及配套设施设备等物业管理业务。2025年4月12日,因园内学生食堂西侧雨污水管网出现管道下沉、破裂,造成管道堵塞,西安高新技师学院将管道堵塞区域移交给陕西兴德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管道整修。4月20日,陕西兴德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晟方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浐灞生物工程产业园雨污改造施工合同》,由陕西晟方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学生食堂西侧雨污管道改造施工,合同工期37天,开工日期为2025年4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5年5月31日,实际施工作业于5月19日正式进场施工。
(二)相关单位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陕西兴德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德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9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纺渭路1535号,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2.施工单位:陕西晟方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方诚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18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道和平春天2号楼13楼1323室,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未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资质。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19日上午,晟方诚公司开始进场作业,13时许,对食堂西侧施工现场南北两个连通的雨水井水泥路面进行划线切割作业,15时许,使用挖掘机对划线水泥路面进行破碎,破碎结束后由南向北进行基坑开挖作业。
20时20分左右,基坑开挖至北侧雨水井处,挖掘机停止作业,工人刘某某带领王某某下到沟槽内,对北侧雨水井处挖掘机未挖掉部位进行人工破碎拆除,并对井底堵塞的淤泥进行清理。
20时28分,两人清理结束后,在沟槽内休息,相距约1.5米左右。现场负责人付某某安排挖掘机将基坑内清理的管道、淤泥用挖掘机挖出,
20时30分,挖掘机将淤泥挖完机臂抬起时,突然沟槽东侧水泥地面下方靠近刘某某一侧的土层坍塌,将在沟槽内休息的刘某某和王某某埋压。现场工人迅速下到基坑救人,并拨打119救援电话及120急救电话。
20时55分,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立即展开救援,被困人员王某某被救出,生命体征正常,经医院检查身体无恙后出院。
21时20分左右,22时左右,被困人员刘某某被救出,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勘查发现,施工现场管道沟槽为南北走向,长约30米,宽约2.1米,深度约2.95米。沟槽东侧临边堆土长约30米,宽2.5米,高1.5米,堆土紧邻沟槽。沟槽东侧土质较为松软,湿陷性特征明显。沟槽壁东侧局部坍塌处宽约1米,长度9.2米,深度1.2米。作业人员位于沟槽偏北位置,沟槽东侧水泥地面下方土方坍塌,造成掩埋事故。如图所示:



(沟槽整体照片)

(坍塌部位照片)

(坍塌部位照片)
(五)专家技术分析意见
专家组分析认定事故现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违反放坡要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4.3.3的规定,坡顶有静载黏土放坡比例不陡于1:0.5;
2.违反支护要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4.3.8第四款的规定:在软土和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横排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沟槽开挖深度不超过1m,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0.4--0.8m;
3.违反堆土要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4.3.4中堆土距沟槽边缘,不小于0.8米的规定;
4.违反教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者:刘某某,男,汉族,50岁,咸阳市泾阳县人,生前系陕西晟方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不含事故处罚费用)。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相应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善后处置情况
5月19日20时30分,沟槽东侧土层坍塌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付某某立即拨打119消防救援及120急救电话,管委会相关部门与消防救援部门及时联动,接报后陆续赶到现场处置。
5月24日,晟方诚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善后《谅解书》及《死亡赔偿协议》,善后工作结束。
(二)现场应急处理及医疗救治情况
事发后现场负责人付某某立即拨打119救援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安排现场工人赶紧下到沟槽进行救人,同时向公司进行汇报。20时55分,119消防救援,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开展救援,现场抢险救援及医疗救治及时有效。
(三)事故应急处理评估情况
该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有序,事故报告及时,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晟方诚公司不具备施工作业资质,在进行沟槽开挖及底部清污整平作业过程中,违反沟槽开挖放坡、支护及堆土要求,未按照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技术防护措施,造成沟槽壁局部土方坍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晟方诚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事沟槽开挖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告知基坑开挖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晟方诚公司不具备施工作业资质,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相应施工组织经验;违反沟槽开挖放坡、支护及堆土要求,未按照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技术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从业人员告知基坑开挖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造成沟槽壁局部土方坍塌人员被埋事故发生。
2.兴德公司未审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未取得建筑施工相应资质的情况,将浐灞生物工程产业园雨污改造施工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晟方诚公司,未对现场进行有效的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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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2家)
1.晟方诚公司不具备施工作业资质,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无相应施工组织经验;违反沟槽开挖放坡、支护及堆土要求,未按照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技术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从业人员告知基坑开挖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造成沟槽壁局部土方坍塌人员被埋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兴德公司未审查发现晟方诚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相关资质,将浐灞生物工程产业园雨污改造施工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晟方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2人)
1.曹某某,晟方诚公司法人兼总经理,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康某某,兴德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浐灞生物工程产业园雨污管道改造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合同签订人,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晟方诚公司施工,未有效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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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五、事故改进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晟方诚公司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资质方可承揽施工项目,并按照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项目安全管理水平,积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兴德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项目发包的资质审核,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单位或人员进行项目安全监管,杜绝违规施工、冒险作业,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各行业和属地部门要切实防范小型施工和零星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对“小、散、远”作业的安全监管和宣传,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厉查处和打击不具备施工资质无证施工、冒险作业行为,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小工程、大事故”的情况出现。
“5·19”事故调查组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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