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程序和奖励标准是什么?
答:申报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申报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市级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奖励标准: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陕西省农村独女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程序和奖励标准是什么?
申报条件: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女孩;年满55-59周岁。
申报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市级和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备案。
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当对象年龄满60周岁时,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扶助,直至本人亡故为止。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定期发放。
3.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程序和奖励标准是什么?
申报条件: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
申报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市级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扶助,直至本人亡故为止。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定期发放。
4.“半边户”是从什么时候纳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有什么条件?
根据《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5.“半边户”中农村居民一方还应符合什么条件,才符合奖扶条件?
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本人1933年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的独女户奖励扶助对象为55岁)。
6.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是什么?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女方在未满49周岁前可享受2次免费人工辅助生殖服务。以家庭自主申请为准。
失独一次性补助和免费人工辅助生殖服务以失独家庭女方为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申请,由单位联系对应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没有单位的,在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社区、村)进行申请,并按流程申报。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不同年龄阶段标准不同
49-59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90元,60-69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70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1200元。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
7.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条件和领取范围、领取标准是什么?
申报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两女孩的父母应符合当年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领取范围: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领取标准:2025年度每人每年补助40元,后续根据当年文件进行调整。
8、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以下统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人每月发给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具体包括:
(一)陕西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二)参加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且户籍在陕西省、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机关、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且已办理退休的,补助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的,所需资金由本单位承担。机关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单位审核后,与办理养老金核定业务时一并申报,已经办结养老金核定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利用养老金平台按月代发,补助金随养老金一同发放;未办结养老金核定的,待办结后随养老金一同发放,在职人员,由本单位审核后,补助金按月随工资一并发放。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且已办理退休的,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分担;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的,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承担。参加陕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其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填写《西安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花名册》,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提交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已办结养老金核定的,补助金随养老金同步发放;未办结养老金核定的,待办结后随养老金同步发放。在职人员,由本单位审核后,补助金按月随工资一并发放。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且户籍在陕西省、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由本人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村)协助收集资料并上报街道办进行审核,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汇总后,卫健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负责发放。对于户籍在我省、养老保险在外省符合领取补助金的人员,由本人提供在养老保险参保地未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相关证明后,补助金的发放按照其他城镇居民对待。补助金从对象申请获批后次月发放,之前的不予补发。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及计生合疗减免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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