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推进我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陕环大气函〔2022〕15号)等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在前期调研、监测的基础上,编制了《西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询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0月21日17:00前将反馈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西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齐少华 联系电话:18691857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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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2日
西安市为提升城市品质和居住环境,拓宽了城市发展空间,提升了城市综合承载力。通过统筹规划新增土地利用资源、完善路网建设等工作,推动了城市内部结构优化,城市用地性质也发生了改变,伴随着声环境现状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为更好适应城市发展和环境管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推进我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陕环大气函〔2022〕15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相关标准,依据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以及西安市声环境管理需求,合理划定、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编制《西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一、编制目的
一是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依据技术规范,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是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二是明确各区域功能区类型,有效控制固定噪声源排放标准,确定噪声投诉应执行的对应标准,可实现城市分类分区管理。
三是强化各部门,如生态环境、公安、交通、住建、城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噪声防治污染。
二、主要内容
《区划方案》共六部分。
(一)区划基本原则
1、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2、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二)区划依据
国家、省、市发布的相关文件,技术规范、西安市总体规划等文件。
(三)区划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范围为西安市市域规划区域,包含13个行政区(县)、7个开发区,及1个代管国家级新区。
13个行政区(县):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
7个开发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文简称为高新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文简称为经开区);西安曲江新区(下文简称为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下文简称为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下文简称为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下文简称为航空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下文简称航天基地);
1个代管国家级新区:西咸新区(直管区)。
其中乡村区域及规划未建成区域,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确定的要求执行。
(四)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及限值
1、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其中: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根据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0类、1类、2类、3类和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限值见下表1。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昼间 | 夜间 | |
0类 | 50 | 40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
注:(1)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2)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3)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五)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本次划分西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1341.73平方公里,其中1类区划分99个区划单元,共计392.97平方公里,2类区划分95 个区划单元,共计711.63平方公里,3类区划分54个区划单元,共计234.47平方公里,4a类区涉及道路交通干线733条,4b类区涉及铁路交通干线10条,铁路场站2个,占地面积2.66平方公里。
(六)其他规定
1、3类声环境功能区中居住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物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2、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未规划建设前均应按照当前功能区划从严管理,规划实施后根据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要求,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区域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3、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提高区域内的固定声源,在本划分方案实施一年起执行新控制标准。
4、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三、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
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6日修正)
4.《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 640-2012)
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9.《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1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
四、编制过程
2023年7月,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通过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在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等多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组织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前期资料收集准备工作。
2023年7月~9月,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利用城市规划、现状核查等多种方式,在西安市管理的区(县)、开发区的建成区范围内,科学划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并编制《西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2023年9月,市生态环境局拟制了《西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相关市级部门及区(县)、开发区征求意见。9月22日-10月21日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目前,正在修改和形成《西安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专家评审稿),拟于征求意见结束后,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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