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市与区县(开发区)收入划分调整方案、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23〕12号)要求,明确困难群众救助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全面梳理现行困难群众救助相关资金保障政策,制定了《西安市困难群众救助领域市级与区县(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起草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8号)明确了困难群众救助、残疾人补贴省级和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参照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范围,按照《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等现行政策规定,此次明确了困难群众救助和残疾人补贴等资金的市与区县(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重新明确财政事权
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困难群众取暖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8项内容确定为省级和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
(二)规范共同财政事权资金承担比例及支出责任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3项所需资金中央和省级按照困难群众人数、财力、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市级结合历年资金实际保障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区县(开发区)承担资金保障兜底责任和支出责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中央和省级按照困难群众人数、财力、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剩余资金由市与区县(开发区)共同负担,其中:市与区县按5:5、市与开发区按6:4比例分担,区县(开发区)承担资金保障兜底责任和支出责任。
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2项所需资金中央和省级按照困难群众人数、财力、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剩余资金由市与区县(开发区)按5:5比例分担,区县(开发区)承担资金保障兜底责任和支出责任,其中: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中央和省级按照困难群众人数、财力、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剩余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
困难群众取暖补贴所需资金省级负担50%,剩余资金由市与区县(开发区)按5:5比例分担,区县(开发区)承担资金保障兜底责任和支出责任。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省级负担50%,剩余资金由市与区县(开发区)共同负担,其中:市与区县按5:5、市与开发区按6:4比例分担,区县(开发区)承担资金保障兜底责任和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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