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联解读
《残疾人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残疾人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切实发挥残疾人服务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助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特惠性作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残疾人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现将《改革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0年,市财政局市残联印发《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及区县收支比例的通知》(市财发〔2010〕1584号),确定了按区县类别差异化负担比例。2024年,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市与区县(开发区)收入划分调整方案、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23〕12号)《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通知》(市财函〔2024〕235号),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印发《关于调整市与区县残疾人事业补助支出负担比例及核定支出基数的通知》(市财函〔2024〕1952号),以2023年为基期,核定支出基数,将市与区县负担比例统一调整为5∶5、市与开发区调整为6∶4。本次《改革方案》在此基础上一并规范,形成残疾人服务领域完整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实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

二、制定原则

(一)政府主导、保障基本

突出残疾少年儿童康复、精神残疾人救助、托养等核心需求,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二)权责匹配、清晰划分

对边界不清事项按实施主体拆分,分别确认为市、区县(开发区)两级事权,逐项核定归属。

(三)分级保障、财力协调

市级承担全局性、指导性、需统一标准的服务事权;区县(开发区)承担地域性强、直接面向基层的服务事权;共同事权通过统一分担比例配套转移支付。

(四)绩效导向、提升效能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优化、资金分配挂钩,建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制定内容

《改革方案》在事权划分、分担比例、绩效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规范,与2024年已明确的支出基数统一比例保持衔接,实现残疾人服务财政保障从“分散差异”向“统一规范”转型。

(一)对残疾人服务领域27项事权进行清单式界定

原政策中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主要依据2010年印发的通知执行,各区县负担比例存在0∶10、7∶3、9∶1、10∶0等多种标准,开发区托管后财政口径不统一,事权归属不清。经重新梳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残疾人服务领域财政事权明确划分为市级事权、共同事权、市和区县(开发区)事权三大类,涵盖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其他服务五大板块共27个具体项目。其中:市级财政事权8项,包括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扶持残疾人就业企业、残疾人特色文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市与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17项,包括精神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托养服务、残疾人临时救助、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等,由市级与区县(开发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和区县(开发区)财政事权2项,包括残疾人慰问项目和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由市级和区县(开发区)财政各自承担支出责任。

(二)对市区共担事权的支出比例进行统一明确

共同财政事权方面,市级与区县按照5∶5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市级与开发区按照6∶4比例分担支出责任。此外,方案附件逐项列明各项目支出标准依据,对应现行有效的市级政策文件,并在“工作要求”中单列绩效管理专条,建立以服务效果为核心的绩效评价体系,将绩效管理嵌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形成制度化的激励约束机制。